浙政办发〔2019〕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相关文件执行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创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体制环境,以实际行动助力创新强省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特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全面做好科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一)落实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省社科联等单位制定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省科技厅要加快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政策,全面清理现行省级科研项目管理文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单位抓紧制定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切实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差旅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制度化,特别是聚焦 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接得住、落实好下放的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等自主权。
(二)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省科技厅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申报人自主确定技术路线,充分保障科研人员的自由探索权。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关文件予以细化落实。
(三)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细化相关规定,在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中建立代表作评价制度,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清理规范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四)加快完善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地要加强对所属科研单位横向经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职称评审等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负责,省属科研院所由省科技厅负责,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监管关系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智库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负责,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办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强对落实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指导。
二、认真做好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工作
(一)制定科研人员兼职的管理办法。省人力社保厅和各设区市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科研单位要制定兼职兼薪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单位落实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备案、 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要求,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内部管理制度。省财政厅要根据修订后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完善省级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一步简 化、优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各科研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建立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的操作程序。
(四)细化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横向项目、科研出差和会议费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简化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等相关手续。省科技厅要在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环节,推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五)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等部委文件要求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相关国有科技型企业制定激励方案,并做好归口管理企业激励方案的审批工作和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工作。其中,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督查指导
(一)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对照中央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自查有关政策举措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对所属科研单位的指导。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省属高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省属科研院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根据分工负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其他科研单位自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设区市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社科联等单位的自查报告于2019年3月底前报送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省级有关单位应会同各地政府,加强对政策性比较强的项目申报及管理、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处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等问题和财务制度的专题培训,结合典型案例剖析,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让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中央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开设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政策咨询专栏,公布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各类政策咨询电话,及时解答科研单位和人员提问。各地及有关单位要建立政策咨询渠道。
(三)强化政策落实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配合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法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工作。省审计厅在科研项目审计监督中,要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对于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 针对性地提出对具体规定修改调整的建议。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发现执行过程中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和群众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深化科研管理“最多跑一次”改革。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科研管理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科研单位和人员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优化科研管理流程,以改革精神持续完善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管理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在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办法中要认真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切实把科研人员从繁冗的审批、繁琐的杂务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