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高教〔2021〕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教育厅制订了《关于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迅速开展学风教育和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修改相关制度文件,并将阶段性落实情况和经验做法于2021年5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联系人:童振华,电话:0571-88008980。职成教处联系人:蒋联海,电话:0571-8800886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扭转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存在的“唯论文”不良导向,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学术生态,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时代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现就改进浙江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十个“不得”底线要求
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评判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将SSCI、A&H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不得将SSCI、A&H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不得把SSCI、A&H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
二、优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方式
(一)强化以高质量成果为核心的分类考核评价导向
尊重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规律,建立与学科特色、研究性质和岗位特点相适应的评价体系与方法,针对不同类别的科研活动,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能力、学术贡献、社会影响提升和标志性成果质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根据成果质量进行赋权评价,提高高质量成果的评价权重,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视高质量成果学术影响力、对相关领域创新带动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贡献等情况及评价实际情况,合理提高高质量成果的评价权重。
1.评价基础理论类科研活动。对于基础理论研究,重点评价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机制的原创性和学术价值,将其在推动理论创新、文化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适当拉长评价周期。
2.评价应用对策类科研活动。对于应用对策研究,注重评价新方案、决策咨询报告、规划报告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时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建立针对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学术著作、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以及决策咨询报告的评价机制。
3.对主要从事文艺表演及创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
(二)完善以实际贡献为核心的高校绩效评价方式改革
根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重点从教师及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人员实行差别化评价。
1.坚持分类评价。鼓励高校针对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艺术学等不同学科以及冷门“绝学”等特殊领域制定不同评价指标,突出学科特色、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与学科特色和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注重指标评价与自主评价的有机结合,重点考核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对不同领域人员实行差别化评价。
鼓励高校针对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等不同教师岗位类别制定不同评价指标,对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与绩效;对教学研究型岗位的教师,综合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方面的能力与贡献;对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其在科学研究方面的能力与贡献。
2.健全综合评价。各高校应当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进行全方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贡献、影响。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鼓励教师把科研成果反哺教学和育人,将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的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创作)、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落实教授上课制度,高校应当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课堂教学最低课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3.探索多元评价。对于不同类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定多元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多元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的评价规则,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鼓励将科研评价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在院系和专业设置、岗位聘任和考核、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工作中合理使用科研指标。
4.推行代表作成果评价。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不以SSCI、A&HCI、CS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成果判断直接依据。鼓励教师向国内期刊投稿,国内期刊代表作原则上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在“十四五”末将该比例提高到不少于二分之一。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不把代表作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坚持以研究成果为主要评价对象,在项目管理、平台建设、成果奖励、职称评审等过程中,重点考核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场、理论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5.完善同行评议。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坚持专家意见为主、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制度、承诺制度、回避制度、信誉制度、追责制度;高校在开展成果鉴定、职称评审、学术不端核查时,原则上要邀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6.突出评审质量和贡献导向。对理论研究成果,注重评审其原创性、理论价值和学术影响力;对应用对策研究成果,注重评审其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三、加强学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一)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学术情怀和学术操守,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优化组织结构,破除论资排辈,打破裙带关系,注重吸收年轻学者参与,强化学术自律与监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本领域特点的学术规范。制订相关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时,应当吸收一线专任教师参与。
(二)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学术成果,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人员不得“挂名”。
(三)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和管理。坚持高校学术期刊办刊质量,杜绝“关系稿”“人情稿”,对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推动建设高质量教学研究类学术期刊,鼓励高校学报向教学研究倾斜。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建设。健全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从严设限,加大惩治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四、组织落实
各高校要针对十个“不得”组织“唯论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学风教育和警示活动,重点自查自纠是否存在评价指标单一、评价使用功利、高额奖励论文、抄袭代写论文、非法买卖论文、学风建设虚化、学术权力异化等突出问题,以“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化整改。浙江省教育厅将及时总结推广各高校经验做法,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问责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