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5年内;
(2)正常经营满6个月,其中农民工创业者须满足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经营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社会保障卡;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⑤农民工户籍证明材料。
(4)正常经营佐证材料。
4.补贴标准
重点人群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农民工一次性3000元。
5.其他
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二)大学生创办行业企业创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5年内;
(2)正常经营,带动3人(含)以上就业,法定代表人及职工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3)企业依法纳税,具备完整的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
(3)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声明函;
(4)正常经营佐证材料。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最多可申请3次,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5.其他
(1)大学生创办行业企业创业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联审认定。
(3)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2)正常经营满一年;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申请起3年内。
3.审核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2)社会保障卡;
(3)租赁合同原件;
(4)税务发票原件;
(5)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创业场地年租金的20%,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补贴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场地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直系血亲、直系姻亲、股东关系的不予补贴;
(2)申报补贴的场地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同一场地同一时间不重复享受场租补贴;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4)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登记注册在5年内;
(2)正常经营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3);
(2)社会保障卡。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
5.其他
法定代表人无故中断、变更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不予补贴,个转企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请需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
(2)正常经营,且新招用人员3人(含)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3)申请时创业实体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4)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人员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5.其他
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请对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请需在登记注册5年内;
(2)贷款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资格认定之日起5年内。
3.审核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5);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担保条件缺乏的创业者可申请10万元(含)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5.其他
(1)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申请对象(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外)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有效期为6个月;
(3)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
2.申请条件
(1)按期还本付息;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贷款结束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
(2)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4)社会保障卡。
4.补贴标准及期限
重点人群贷款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对首次贷款发放之日起实际经营不满6个月不予贴息;
(2)展期、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的人数达到在职参保员工人数15%及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资格认定之日起5年内。
3.审核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7);
(2)招用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贷款额度及期限
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有效期为6个月。
(九)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按期还本付息;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贷款结束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8);
(2)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有多笔创业贷款的,择一申请。
(2)展期、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以上内容源自《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舟山市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人社发〔2025〕82 号)文件,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先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审核的,可按原政策享受到期满为止。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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